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