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函〔2017〕44号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湖区2017—2020年健康扶贫
工作实施方案》《北湖区贫困户住院医疗
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北湖区2017—2020年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北湖区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8日
北湖区2017—2020年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脱贫攻坚步伐,提升脱贫质量,加大健康扶贫政策保障力度,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准扶贫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健康扶贫工作,制定与完善健康扶贫政策,充分发挥健康扶贫保障政策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作用,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二、总体目标
2017—2020年,对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患者提供健康扶贫保障,享受政府的资金救助和医院的便民服务。通过保障性政策和加大各种救助,实现需要住院治疗的对象全部得到医疗救助、无需住院治疗的居家治疗对象全部得到上门服务、动态新增因病致贫的对象全部得到及时医疗救助的目标,让因病不再成为致贫返贫的主要因素,加快脱贫步伐。
三、政策与措施
(一)建立健全健康扶贫保障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救助
(1)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付标准,由省政府规定的200元,下调为100元;住院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报账比例提高10%;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2)救助办法:区人社局负责与上级部门衔接,落实相关政策;区扶贫办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区财政筹措医保参保缴费资金;区民政局根据区扶贫办提供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人口,核发《北湖区健康扶贫救助卡》,贫困患者凭《北湖区健康扶贫救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时直接结算。
(3)责任单位:由区人社局牵头,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卫生计生局参与。
2.商业保险赔付救助
(1)为贫困人员每年购买不少于60元的商业保险赔付救助。
(2)救助办法:见有关商业保险合同。
(3)责任单位:区扶贫办。
3.民政医疗救助
(1)严格按照《北湖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北民发〔2015〕11号)执行。
(2)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4.住院医疗再救助
(1)住院患者在享受上述医保报账及救助后,可再享受其住院费余额部分60%的住院医疗救助,每年每人累计不超过2万元。区财政2017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贫困户此项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第二年财政补足至100万元。
(2)救助办法:见《北湖区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
(3)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局参与。
5.定点医疗机构救助
(1)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三人民医院、北湖区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我区贫困患者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2)救助办法:贫困患者经所有报账和救助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减免的费用,由区财政据实等额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局。
(二)实施诊疗便民服务措施
1.先诊疗后付费
(1)操作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持有《北湖区健康扶贫救助卡》的贫困患者,凭身份证实行优先免费挂号、优先诊疗、优先安排床位,最后付费结算。
(2)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局。
2.实行“一站式”结算
(1)操作流程: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报账与救助的信息平台;贫困患者凭《北湖区健康扶贫救助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窗口“一站式”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等业务。
(2)责任单位: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参与。
3.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1)操作流程:为便于贫困患者诊疗和减轻其经济负担,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即贫困患者原则上应在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市第三人民医院首诊,根据病情需要由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至市第三人民医院。向上级医院转诊由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意见,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审核确定。
(2)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局。
4.实行慢病签约服务管理
(1)操作流程: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或村医与农村贫困家庭实行签约服务,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贫困患者医务人员定期上门诊查服务;对贫困患者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生参与重大疾病患者的签约,为贫困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2)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局。
(三)科学集中救治大病贫困患者
1.操作流程:市第三人民医院组织开展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患者摸排工作,按病种、视病情、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实施,确保所有健康扶贫大病患者全部获得救助治疗。
2.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局。
(四)实施健康基础设施扶贫工程
1.实施内容: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招聘和培养卫生人才,确保2020年,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贫困村有1所标准化卫生室,每个贫困人口拥有一张功能完善的电子健康卡,力争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村卫生室的建设纳入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内容,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2.责任单位: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参与。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康扶贫工作,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上来,树立“一盘棋”思想,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健康扶贫工作领导责任制,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二)分工合作,凝聚合力。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既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又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造健康扶贫“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把健康扶贫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制定细则,规范操作。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或完善各项实施细则,规范操作规程,培训操作人员,完善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投诉内容要及时受理核查和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有关渠道全面解读政策,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
北湖区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脱贫攻坚步伐,加大对贫困户住院患者政策保障和救助力度,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充分发挥保障政策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是政府从扶贫帮困的角度为缓解贫困居民医疗困难提供的一种资金帮助。
第三条 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实行政府救助、费用减免和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实行政府领导、区民政局主管、部门配合、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设立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地点设在区民政局。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督促落实医疗再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医疗再救助工作的统筹与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区扶贫办:负责每年对贫困户的身份认定并将信息发送到区民政局。
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农村意外健康综合补充保险的赔付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全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范围:
(一)在非定点医院或未按规定转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报账资料;
(三)有他方责任及违法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定点医院
第七条 全区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定点医院。建立健全首诊和转诊制度,首诊在所在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市第三人民医院;转诊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至市第三人民医院;如需转至上级医院的,由市第三人民医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定点医院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对患病贫困户住院居民进行治疗,并为贫困户住院居民出具医保结算单。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贫困户住院患者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救助、民政医疗救助外还可享受其住院费余额部分60%的住院医疗再救助。该救助金额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贫困患者经所有报账和救助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减免的费用,由区财政据实等额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要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一)贫困户住院居民向定点住院医院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领取《北湖区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审批表》(见附件)。
(二)报账流程:医院报账与救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救助(农村意外健康综合补充保险)
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区民政局医疗救助、住院医疗再救助)
贫困患者经所有报账和救助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50%。
(三)区民政局对贫困户住院居民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予以救助。也可委托市第三人民医院“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应提供必要的救助材料:
(一)定点医院出院证、医保报账结算单;
(二)区外医院治疗需提供转诊审批表;
(三)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结算单;
(四)区民政局医疗再救助报账结算单;
(五)银行账号。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贫困户住院医疗救助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区民政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建立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基础档案,做到据实救助。
第十三条 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由区民政局结算,也可委托市第三人民医院“一站式”结算。医疗再救助金结算后必须在区民政局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正。
第十四条 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区民政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救助监督
第十五条 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结算医疗再救助金。对不按规定发放、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救助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院要按有关规定为贫困居民提供有效、廉价的医疗服务。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拒绝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北湖区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审批表
附件
北湖区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审批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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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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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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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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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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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社区、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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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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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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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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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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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账金额(包括基本医疗及大病医疗)(辖区内住院由住院医院填写并盖章,辖区外住院由医保部门填写并盖章)
合计(元):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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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赔付救助金额(元):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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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医疗救助金额(元):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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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医疗再救助金额(元):
报账员签名:
财务审核员签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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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减免(元):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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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后自付医疗费用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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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注:贫困户出院后及时进行身份确诊并整理相关报账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医保手册、出院证、医保结算单、银行账号(农商银行)复印件各三份、发票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并加盖公章;在非定点医院或未按规定转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报账资料、有他方责任及违法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上情况不属于贫困户住院医疗再救助范围。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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