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函〔2018〕30号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北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北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北湖分局会同区农业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各乡镇(街道)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全区通报,并纳入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全区通报,纳入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乡镇(街道)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中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对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六条 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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