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03〕105号)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05]31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民低发[2007]3号)
2、指南信息:
(1)城市医疗救助
办事指南: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救助金同街道办事处发放,也 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办事机构:
A、市中心城区:北湖区社会救助局:2167089、2167094 ;苏仙区社会救助局:7498321、7498321
B、其它县(市):县(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2)农村医疗救助
办事指南: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办事机构:
A、市中心城区:北湖区社会救助局:2167089、2167094 ;苏仙区社会救助局:7498321、7498321
B、其它县(市):县(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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