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根据中、省扶贫工作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认定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任召集人,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社、卫生计生、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负责人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各部门分工及职责如下: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
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提供现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名单,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加强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对象社保、医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对象病情和农合信息,共同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残联:负责提供现有农村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老残同户家庭对象花名册,对身患残疾但尚未办证的贫困对象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发放残疾人证,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提供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银行账户开户行信息及相关资金查询结果。
(二)完善认定标准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三)规范认定程序
1.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4.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为7天。
5.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6.县级审批。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重点抽查率不低于50%。
7.审批结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拟审批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县级民政和扶贫开发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长期公告。
(四)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要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将不符合政策的、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
(五)明确工作时限。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要在2016年9月1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要在2016年9月5日前将联合认定的对象逐一建档立卡,完成数据汇总,联合行文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
2016年9月上旬,市政府将组织市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是完成“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强化政策宣传,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各地在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不得乱开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确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自下而上根据实际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并上报,不得由上而下行政性确定比例、分配任务或指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不得将有赡养、抚养义务人的重残、重病等个人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兜底保障。要坚决杜绝“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
(三)强化责任,有效衔接。各地要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凡符合扶贫对象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上,实行动态调整,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要强化乡镇主体责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入户调查率应达100%。
(四)加强指导,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社、卫生计生、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有关扶贫工作政策和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增强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调查认定表
附件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调查认定表
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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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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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
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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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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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 □贫困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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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含虽分户但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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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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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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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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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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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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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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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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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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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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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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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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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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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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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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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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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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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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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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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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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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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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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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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拟纳入兜底保障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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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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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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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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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存款:
房产:
车辆及中型以上农机具:
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情况: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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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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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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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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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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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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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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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结果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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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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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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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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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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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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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审核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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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初步同意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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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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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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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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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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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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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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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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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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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每项调查情况可单独附页,县市区可在此表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求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