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妊娠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夫妻双方携带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到社区、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报告妊娠情况,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一下简称《登记表》)。
(2)填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首先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其次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女方为本地,男方非本地,《登记表》男方单位一栏需加盖男方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
男方为本地,女方非本地,需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在女方单位栏加注 “委托男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字样,并加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公章;
双方均为外地,则男女双方均需加盖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
户籍在本市内且档案在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
户籍在本市内且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及毕业后档案仍在学校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3)提交材料
将所有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特殊材料)及登记表提交至不同办理用户对应的办理地点申请登记。
(4)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真实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计划生育服务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经与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证》,给出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