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重点办事服务 > 户口办理 > 办理机构
户口迁出登记办理地点
时间: 2015年11月20日 来源:未知 作者:不详  【关闭 打印】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 纠 错 】 【打印本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