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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北湖区2016年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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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 以及《郴州市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暂行办学》(郴教通〔201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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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原则上应在户籍地入学。在户籍地没有监护条件,要求在我区入学的,由其父母(监护人)持下列有关证件向我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我局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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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原籍户口簿(2)身份证(3)本市发放的《居住证》(4)签订期限满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有房产部门备案手续,同一出租房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只能享用一次)(5)劳动合同(6)预防接种证(小学)、学生基本信息表(初中)等材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7)《湖南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2、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1)原籍户口簿(2)身份证(3)办理期限已满一年的工商执照(4)租赁期满一年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5)税务部门出具的税额核定通知单或还税证明(6)本市发放的《居住证》(7)房屋租赁协议(8)预防接种证(小学)、学生基本信息表(初中)等材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7)《湖南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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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学校必须经乡镇学区或联校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具同意接收回函(接收证);在读学校凭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回函及经乡镇学区或联校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手续不完备的视为辍学生。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借故拒收已按规定程序办妥转入手续的学生。 除特殊情况外,转学一般应在学年结束至新学年开学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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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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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