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粉是我市传统早餐食品,米粉散装销售容易造成污染而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为加强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规范我市湿米粉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25号)等规定,现就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无预包装、无标识湿米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生产加工湿米粉的企业,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规范生产;禁止生产加工、出售无预包装、无标识的湿米粉。
二、所有湿米粉流通环节经营者禁止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包装、无标识或者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湿米粉。
三、所有餐饮服务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公示湿米粉来源渠道,禁止购进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预包装、无标识、无检验合格报告的湿米粉。
四、所有湿米粉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湿米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有湿米粉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留相关进货凭证;从事湿米粉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相关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五、本通告所称湿米粉,是指水分含量在15%以上的米粉。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预包装、无标识湿米粉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拨打电话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举报。
七、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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